落实药品经营许可证版本更新工作 进一步提升药品经营审批效能
时间:2024-06-27来源:医药器械审批科点击: 次
近日,省药监局印发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版本更新工作的通知》。医药器械审批科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审批工作实际,及时做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格式和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整、更新,确保上级部署落实到位。
一、关于编号格式的更新
编号格式按照“辽+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调整,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对于药品零售企业,第一位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二、关于经营范围内容的更新
一是经营类别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是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
三是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如“化学药(含冷藏、冷冻药品)”或者“化学药(含冷藏药品)”。经营罂粟壳或毒性中药饮片的,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如“中药饮片(含罂粟壳)”或“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仅经营精装单味中药饮片的,标注为“中药饮片(限精装单味)”。
四是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按照省药监局《通知》要求,医药器械审批科现已完成了55家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的许可证颁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