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时间:2024-06-11来源:卫生健康审批科点击: 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精神,结合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的“202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培训班”相关培训内容,为减轻企业负担,辽宁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新的调整。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食品企业如果执行国家标准,就可以不制定企业标准。如果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如: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企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否则失去制定企业标准的意义。
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变化,取消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加盖备案公章(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取消备案号(即不再标注备案编号),无备案有效期。
三、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食品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