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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鞍山市南沙河、运粮河、杨柳河市区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鞍行审决定农〔2024〕1号)
    时间:2024-01-25来源:农业水利审批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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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七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鞍山市南沙河、运粮河、杨柳河市区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审的请示》(鞍七星发〔2022〕17号)及附件资料收悉,我局同意受理。经研究,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6.0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5.76万元。

    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鞍山市水利局提交监测报告及总结报告。   

    (二)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你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鞍山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未尽事宜按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执行。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