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准予延续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孤山分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鞍行审决定农〔2023〕15号)
时间:2023-12-21来源:农业水利审批科点击: 次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孤山分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延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材料审查和现场勘验,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延续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孤山分公司取水许可申请。
一、延续事项
你公司水源位于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建设项目取水为矿山疏干排水,年最大取水量179.65万立方米。《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8年12月16日。
二、有关要求
你公司应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你公司应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水资源和节水管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