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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高速公路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时间:2023-10-18来源:投资项目审批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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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通知》(辽交安质发〔2020〕155号)、《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规定,经研究,我市高速公路道路清障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如下:

    一、高速公路道路清障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二、收费标准:

    (一)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含5吨)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含19座)以下的小型车基础收费为2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10元。

    (二)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以上、40座(含40座)以下的中型车基础收费为3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加收12元。

    (三)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15吨以上、40吨(含40吨)以下,客车座位在40座以上大型车基础收费为4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加收15元。

    (四)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40吨以上的超大型车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车主请求救援服务,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拖车的,按基价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不能按照客车座位和货车额定载重吨位计算的特种(殊)车辆,参照座位、吨位相当的车辆标准双方协商议定。

    五、清障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障设备和车辆,遇有特殊情况,现有设备和车辆无法完成清障任务,需动用社会相关单位专用设备和运输车辆实施清障时,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市场相关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托运等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提供救援一方不得强行收费。

    六、高速公路道路清障收费在全省统一标准出台前,暂按本文件规定执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由双方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