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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益佳宁矿业有限公司(菱镁矿、玻璃用白云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鞍行审决定农〔2023〕14号)
    时间:2023-09-11来源:农业水利审批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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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岫岩满族自治县益佳宁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岫岩满族自治县益佳宁矿业有限公司(菱镁矿、玻璃用白云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请示》(益佳宁字〔2023〕1号)及附件资料收悉,我局同意受理。经研究,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8.7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9.1367万元,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15.3722万元。本方案服务期到2033年12月31日结束,在服务期内遇到政策调整时,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及时调整。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局、鞍山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你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鞍山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未尽事宜按专家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执行。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