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评选“清风辽宁政务窗口”组织申报环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30来源:政务指导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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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市直属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各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市直属开发区行政审批办(营商办):

    为高质量开展“清风辽宁政务窗口”评选活动,细化组织申报程序,严把评选对象入口关,确保评选出的窗口能够发挥行业引领、服务标杆作用,现将组织申报环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各地区各部门依据《鞍山市争创“清风辽宁政务窗口”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争创“清风辽宁政务窗口”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实施步骤、完善工作举措、确定完成时限,高质量推进“清风辽宁政务窗口”评选活动。

    2.窗口征集。各地区各部门严格对照《鞍山市争创“清风辽宁政务窗口”评选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结合自身地域特色和行业标准,按照窗口自荐、联名(内部)举荐、领导推荐、群众共荐等方式开展窗口征集。近两年内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窗口人员,可直接申报。

    3.内部审核。各参评窗口填写申报表(附件1),由本单位窗口负责人、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初步审核,针对存在的问题,推动立行立改,经复审符合评选标准。 

    4.内部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窗口进行为期3天的内部公示,主动接受本单位干部群众监督。针对干部群众指出的问题,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查核,情况属实的予以退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理。

    5.集体审定。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的窗口,经过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审定后,将“清风辽宁政务窗口”申报表(附件1)、“清风辽宁政务窗口”初审表(附件2)、所获荣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场所整体环境照片(一张)、参评集体或个人工作照片(一张)等相关材料整理成册,并扫描成PDF版,形成“一窗一档”。

    6.汇总材料。各地区营商部门负责本地区直属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基层政务服务场所、公共服务场所“窗口档案”的汇总;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全市各金融机构“窗口档案”的汇总;市营商局负责各市直机关、市直所属企事业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窗口档案”的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初步汇总完成后,于6月12日前,将“窗口档案”纸质版统一汇总到市营商局,PDF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pjzwzdk@163.com。

    7.行业审核。相关申报材料汇总结束后,由市纪委监委、市营商局按条线管理原则,将基层便民中心(站)、派出所、税务所、市场所、妇幼保健站,水电气暖、通信、金融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申报材料转交市直、省(中)直各有关单位进行行业审核,行业审核通过后,结束初审。

    二、有关说明

    1.村、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派出所、税务所、市场所等各类基层站(所)的由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查核问题,集体审定后,在初审表(附件2)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2.本次申报和评选以窗口为单位进行,一个服务窗口由多人组成的,可集体申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派驻部门以派驻科室为单位进行申报,并由派出单位查核问题、集体审定、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评选“清风辽宁政务窗口”是省委遏增清存、保障振兴发展的重点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一把手”挂帅指挥,定期调度推进,把“清风辽宁政务窗口”评选作为助力鞍山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首战告捷”的有力抓手,稳步推进、抓实抓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营商部门要加强对评选活动的指导督导,确保评选工作务实有力推进。

    2.严格审核把关。评选“清风辽宁政务窗口”要严把政治关、廉洁关、程序关,确保公平公正;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确保成熟一个、评选一个,各地区各单位既要积极参与、又要确保质量,保证推选出的窗口过得硬、立得住、叫得响。

    3.强化协调联动。市直、省(中)直各有关单位在积极参加本级评选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评选工作的指导,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调、有序推进的良好局面。

    4.建立工作专班。建立“清风辽宁政务窗口”评选工作专班,专班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单位此项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等内容发送至电子邮箱spjzwzdk@163.com。

     

    联系人:市营商局政务指导科  杜兴海  5591150

    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王铋程  5571070

     

    附件:

    1.“清风辽宁政务窗口”申报表

    2.“清风辽宁政务窗口”初审表

     

    中共鞍山市市纪委机关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代章)               2023年5月26日     


    附件1:“清风辽宁政务窗口”申报表

    附件2:“清风辽宁政务窗口”初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