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器械审批科严格落实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规范要求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时间:2023-05-24来源:医药器械审批科点击: 次
近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通知”指出,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针对当前有些地区执业药师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在乡镇所辖农村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没有条件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底。
医药器械审批科根据省局文件规定,严格审核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对于住所为乡镇所辖农村地区、没有条件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以审批企业配备其他药学技术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同时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目前,相关审批工作正按照上级要求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