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准予变更鞍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鞍行审决定农〔2023〕4号)
时间:2023-05-12来源:农业水利审批科点击: 次
鞍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变更鞍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
一、批准事项
你公司水源位于鞍山市铁西西郊大洋气乡,取水水源为地下水,水源井从18眼核减为7眼,年取水量从362万立方米变更为292万立方米,用途为生活和工业用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8年3月13日。
二、有关要求
你公司应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你公司应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水资源和节水管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