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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实,李永丽、毕振兴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依法撤销李永丽、毕振兴执业药师注册证。
特此公告。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