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实施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8-09来源:工程项目建设服务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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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合本市各类停车资源,统筹实施停车充电规划建设管理,着力破解“停车难”“充电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统筹实施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市统筹规划建设、有效利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市市区内的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编制规划。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结合市区交通发展实际,分别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规范实施。

    3.统一审批。涉及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实施,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实施。

    4.简化审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停车场和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创新合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引导停车场产权(管理)单位和充电服务企业,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鼓励通过化零为整方式 ,将分散的各类停车场资源集中委托停车场管理企业或有实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开展规模化经营。

    6.衔接整合。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停车管理企业合作,探索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模式与收费机制,充分利用停车管理和运行维护资源,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经营,有效调动停车管理企业积极性。

    三、有关要求

    1.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对于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各地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支持,依法办理土地供应和产权登记手续。在不违背相关法规、相关规划和不影响市容及市政功能的情况下,支持在停车资源紧张的居民区和公共区域加快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

    2.拓展投融资渠道。充分整合现有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性资金,优先支持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有实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参与一体化项目建设,提供线上线下综合服务。

    3.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配合,积极推进相关规划、建设,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鞍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