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呴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年本)》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本《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环评审批部门应具备承接环评审批的能力、条件(产业园区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
我局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质量等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各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最新的环评审批权限文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越权审批。
四、各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应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有机衔接, 配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六、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方法,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鞍山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7年本)》(鞍环保发[2017]159号)和其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2年本)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较局(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2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