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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浑河台安县段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鞍行审决定农〔2022〕1号)
    时间:2022-03-28来源:农业水利审批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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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安县水利局:

    你单位报送的《台安县水利局关于审批浑河台安县段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台水呈〔2021〕94号)及附件资料收悉,我局同意受理。经研究,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8.2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2%,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22.72万元。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鞍山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你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鞍山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未尽事宜按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执行。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