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鞍建改办〔2021〕2号)
    时间:2021-09-03来源:工程项目建设服务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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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省)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工作,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代章)          

    2021年9月17日           

    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8号)及《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鞍政办发〔2019〕21号)、《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住建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是指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规划、消防、气象、档案、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由主流程调整至并行流程。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五条  “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作为推进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管理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 验收原则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前提,坚持“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一次委托、各方协同”的验收模式。

    第七条 牵头部门职责

    (一)负责受理联合验收申报工作;

    (二)负责将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材料,通过审批平台推送到各参验部门,启动联合验收程序;

    (三)负责整合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参与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表格进行汇总,形成联合验收的相关申请表单;

    (四)牵头协调现场联合验收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参与部门职责

    各验收部门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参与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一)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细则中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二)精简要件清单。各参与验收部门要对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住建发〔2021〕1号)中规定的联合验收事项及要件清单,进一步深究细扣,重新梳理,对在规定审批事项及要件清单以外增加的审批事项和要件进行全面清理,不得在省厅规定的审批事项和要件清单外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及前置要件。

    (三)推行告知承诺。各参与部门可根据省住建厅〔2021〕1号文件明确的审批事项及要件清单,分析研判可以通过事后监管进行补救,且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或要件,实行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

    (四)加强服务指导。结合本部门职能,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服务指导,及时发出友情提示及警示提醒,做好预验收服务。每次派出的现场服务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工作记录,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具体验收事项的材料审查、现场验收及承诺监管等工作,配合协助联合验收窗口实施咨询、辅导、协调等服务。

    (六)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并将工作组名单及每次参加验收人员名单及时报送给牵头部门,保证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各参与验收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及事前服务工作。

    (二)项目完工后,按“多测合一”要求,及时委托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测绘工作。

    (三)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可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自主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自愿申请质量监督部门提供指导服务。

    (四)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联合验收,上传申报材料,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需提供承诺文书。

     第十条  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联合验收事项需要区级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由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流转。

    第三章 验收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推送到联合审批平台,各参与部门通过联合审批平台共享“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申请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已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完成。

    1.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多测合一报告(放线测量回执、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现场踏勘等资料)。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设施已通过调试并正常运转,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消防产品质量合格,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9.《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有完整的工程预验收阶段竣工档案。

    1.建设工程文件:①工程准备阶段文件,②监理文件,③施工文件,④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2.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标、图纸、声像、电子文件等(详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五)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完成施工,防雷产品合格。(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

    2.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证明;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档案初步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部提交)。

    第四章 办理时限和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实施分类验收。总时限按项目类别分为5-11个工作日(不包括咨询服务及现场验收整改时间)不等。办理流程分为咨询服务、受理、现场验收、出件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及出件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联合验收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其中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及出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小型仓储类、工业厂房、标准地、5G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及带方案出让土地类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其中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及出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总时限为11个工作日,其中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及出件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在鞍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窗口办理,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午间延时服务)。

    第十四条 依建设单位申请,由牵头部门通过相应的审批平台协调各验收部门,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一)咨询服务

    各参与部门应建立对接服务制度,根据建设单位的自愿选择,为其提供验收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咨询及现场预验收服务。接到现场咨询服务申请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派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确保验收一次性合格率。咨询服务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事项配置

    1.建设单位先登录鞍山市政务服务网,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联合验收申请表,发起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向各参与部门发起意见征求,进行事项配置,各参与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答复事项配置意见,待汇总各部门意见结果后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事项配置情况上传申报材料。事项配置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受理

    2.各参与部门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补正(材料不完整,但2个工作日内可以补充齐全的),逾期视为审查通过。

    当有一家或多家参与部门反馈审查不通过时,窗口将各参与部门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窗口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材料,该事项办结,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当有一家或多家参与部门反馈材料补正意见且没有参与部门反馈审查不通过意见时,窗口将各参与部门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并通过审批平台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窗口将补正材料推送给涉及参与部门进行重新审查,相关参与部门自重新审查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当相关参与部门均审查通过时,正式受理,开始计时;当补正材料审查仍有问题或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时,窗口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材料,该事项办结,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3.牵头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现场验收时间原则上为受理之日后的2-8个工作日中的一天。其中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为2 个工作日中的一天,小型仓储类、工业厂房、标准地、5G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及带方案出让土地类工程建设项目为4个工作日中的一天;其他类项目为8个工作日中的一天。审批平台将现场验收时间推送给建设单位和参与部门,各参与部门必须在现场验收时间前1个工作日通过审批平台反馈参验人员及联系电话,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名单的反馈工作,并通过审批平台将验收时间、地点等安排信息推送给参与部门。参与部门认为本部门不需要现场验收的,应在审批平台给予说明。

    (三)现场验收及出件

    各部门参验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现场验收时间准时到达项目现场,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组织协调现场验收工作。

    1.各参与部门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结论性文件并推送到审批平台。

    2.需进行整改的,各参与部门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并提交至审批平台,系统自动生成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限)。建设单位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鞍山市政务服务网提出复验申请。牵头单位在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单位完成复验并提出反馈意见。复验仍存在问题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相关验收部门反馈验收未通过意见,审批平台自动出具验收未通过文件并推送给建设单位,退回申报材料,该事项办结,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四)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性文件,通过审批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可选择到窗口自行领取或通过审批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也可选择由窗口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验收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事项要加强诚信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及违诺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海城、台安、岫岩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