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审批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8-27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交通运输审批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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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切实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审批监管工作,把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准入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审批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准入审批程序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运输车辆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企业填写《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条件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并将《核查表》反馈给市交通局、公安局。各部门对《核查表》内容提出具体意见后反馈市行政审批局,由市行政审批局对意见统-汇总上报市政府,对符合新增车辆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国家标准以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对车辆进行查验。经查验达标的,发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及登记证书。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达标车辆核查。通过核查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新增车辆条件或没有通过查验、核查的,应将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二、规范非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审批程序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对于“以旧换新”、“不足5台”等情况,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实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交通局、公安局。由市行政审批局对意见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对符合新增车辆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国家标准以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对车辆进行查验。经查验达标的,发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及登记证书。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达标车辆核查。通过核查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新增车辆条件或没有通过查验、核查的,应将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三、严格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准入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新增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一)企业资质条件不合格、经整治后仍不达标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二)未按期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未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三)未按规定和要求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备案,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未全部录入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纳入管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四)提出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被公安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五)提出申请前一年内,被公安交管部门列为红、橙色重点监管企业的,以及本年度被鞍山市及以上的新闻媒体曝光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六)提出申请前一年内,发生过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或发生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起数在2起以上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七)有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车辆和未淘汰“黄标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四、进一步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交通、公安等部门工作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明确工 作管理重点和整治目标,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恪尽职守、不遗余力、全力以赴地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和精准化。

    (一)进一步强化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管理,确保企业所有车辆必须在企业监控平台的掌控范围内,按规装载卸货,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谎报和瞒报运营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行为。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安交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抓好对从业 人员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并留存好相 关影像资料。重点加强对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人员的培训。

    (三)进一步强化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要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定期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基层一线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等情况,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承运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和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的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要强化对道路运输证的年审,做到严格把关规范有序。

    (四)进一步深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治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适时组织开展企业自查、部门联查、政府督查等活动,进一步规范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车辆道路交通运营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坚决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加强路面执法管控,严厉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 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改装和非法夹带危险品等行为。

    (五)加强对红、橙预警危险道路运输企业的重点监管。采取集中约谈、入企业督导检查整改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进一步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要健全和完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置的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事故危急处置体系,建立危急联动机制,并按规定开展应 急演练。危险品运输企业要编制具体的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并发放到车辆和从业人员,保证严格落实。

    五、强化审管互动和联合执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审批是交通运输审批的重要内容,具有审批环节相对复杂、焦点问题相对集中、后期监管难度较大的特点,要遵循“严格总量控制与优化调整存量”原则,由鞍山市政府统筹规划和科学决策,相关部门尽职尽责、形成合力落实推进。行政审批部门要第一时间将审批结果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给行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审管互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常态工作机制,加强联合路面执法,从严监管危化品运输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知由市行政审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8月27日        

     

    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条件核查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车台数
    是否已办理《车辆行驶证》(已办理的填写车号)

    各部门审核内容各部门审核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标或经整治后达标。

           公章

        年  月  日

    是否按期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市公安局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备案,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全部录入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纳入管理。

            公章

         年  月  日

    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被公安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
    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是否被公安交管部门列为红、橙色重点监管企业的,以及本年度被鞍山市及以上的新闻媒体曝光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发生过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发生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起数在2起以上。
    是否有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车辆和未淘汰“黄标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