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辽住建勘〔2019〕3号)
时间:2021-08-11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审批科点击: 次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住建[2013]262号)要求,省厅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重新确定,现将重新确定的辽宁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省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审查机构,只受理现有审查机构的升级或增项申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通过重新确定的原审查机构不得继续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通过重新确定的审查机构要按照新的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审查工作。
二、审查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不受类别限制。各审查机构具体承接业务范围以其资格证书上确定的范围为准。凡我省审查机构能够审查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省外审查机构审查。如确需委托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在委托前征询省厅意见,签订审查合同后,应到省厅进行审查机构备案。
三、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继续做好不良记录的报送工作。各审查机构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记录报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辽宁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记录。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向省厅汇总上报一次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以及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
附件:辽宁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