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为深入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分类治理,积极推进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转入市场主体工作,做大做强校外培训机构市场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放管服改革实际,按照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分类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转入市场主体申办流程参考》,作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转入市场主体工作的参考,请结合各县(市)区工作实际,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转入市场主体工作。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我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转入市场主体工作进程,提高办事效率。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深入推进“一门、一网、一次”改革,结合推行“一个工作日完成企业开办”审批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取消可网上核验的申请材料,多部门不重复索要相同的申请材料,形成“一套申请材料、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流转”的联动审批机制,进一步减轻校外培训机构负担,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附件: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转入市场主体申办流程参考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6月9日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转入市场主体申办流程参考
一、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注销流程
(一)办学许可证注销流程。申请人向县(市)区审批机关提出注销办学许可证申请,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需向同级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终止办学申请书;
2.机构理事会同意终止办学会议纪要;
3.财务清算报告;
4.市级以上媒体公告证明及承诺书;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经审核合格后,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达同意注销办学许可证文书。
(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注销流程。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2.市级以上媒体公告证明及承诺书;
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4.办学许可证注销登记表原件;
5.收缴单位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财务凭证。
经审核合格后,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下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文书。
二、新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中心/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举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交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名称预先登记(核准)申请书。
经审核合格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2.名称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到同级审批机关申办新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报表;
(2)校外培训机构资产资金情况及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3)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4)学校章程;
(5)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学校监事会(监事、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6)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拟任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拟聘教师登记表、拟任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7)学科(专业)设置教学计划;
(8)主要教学设备、设施及图书一览表;
(9)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备案手续);
(10)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经审核合格后,审批机关向申请人颁发新办学许可证。
(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中心/学校)营业执照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得新办学许可证30天内,到同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民办学校营业执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
经审核合格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原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债权和债务由新成立的市场主体承担。
三、办理纳税人落户流程
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申请人应携带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原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窗口申办(公司或学校)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取得公章后,一并做好教职工社保登记及税务登记等事宜。
(一)办理纳税人落户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
2、实名采集人员需身份证原件、 纳税人公章等
(二)落户办理流程
1、办理纳税人“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确认留存归档;补充录入企业信息,确定所属管理股(分局)所;
2、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税(费)种及申报缴纳税(费)款期限;
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录入纳税人全部银行账户信息(纳税人可以网上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
4、财务制度备案,录入适用财务制度信息(纳税人可以网上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
5、进行相关人员实名制采集,包括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及购票人,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
6、社保费信息维护,社保系统初步维护(残保金);
7、许可用户授权,发放“电子税务局”密码;
8、个人所得税系统密码发放;
9、税企银《三方协议》的验证(纳税人可以网上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
(三)税控盘购买方式:
1、预约办理。累积一定数量,采用帮办代办或集中办理的方式帮助申请人购买。
2、自行购买。申请人可自行到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75、76号窗口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