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与监管工作的提案》第209号提案的答复(鞍行审〔2020〕13号)
    时间:2020-07-10来源: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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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与监管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具体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该项行政权力是根据省政府批准的2017年8月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7]32号)精神划转到我局的,我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审批,辽宁省政务服务管理系统中审批事项前置要件为:1、排水许可申请表。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根据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精神,2019年11月在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中不再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改为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行业主管部门事后监督检查。我局严格按照规定,已取消该证明事项。

    为了做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我们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了审管互动,审批结果信息即时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平台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使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获知,以便主动实施监管,不因审管分离而出现监管工作的空档和时差,为监管部门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全面的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网络平台加大对企业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宣传力度,并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企业的各项监管、检查工作。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