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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4-07-26来源:综合协调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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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公开[2018]17号),我局编制了《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局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上查阅。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工作机构及相关信息

    工作机构名称: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协调科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5591223

    传真号码:0412-5591085

    邮箱号码:asysjzhk@126.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局领导班子成员、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

    2.行政审批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审批业务公示公告、工作动态;

    4.财政预决算、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5.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xzspj.anshan.gov.cn/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除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右下角位置注明“依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协调科办公室。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协调科313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3.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邮箱形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以PDF形式发送至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协调科邮箱。

    (二)依申请公开注意事项

    为对申请人提供有效答复,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须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通信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313办公室

    邮    编:114000

    联系电话:0412-5591223

    (四)申请受理与答复

    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信息公开申请表

    2.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办理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附件1:鞍山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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