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鞍山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4262号建议协同办理函的答复(鞍行审〔2018〕42号 )
时间:2018-05-28来源:点击: 次
鞍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关于鞍山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4262号建议协同办理的函》已收悉。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有关科室,结合我局职能和审批权限仔细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是我局权力清单事项。根据鞍委办发[2017]67号文件中规定,我们审批局负责市管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除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由其所在的各区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二、设立大型钢都特色文化宣传牌匾、电子视屏等,需要由申请人提供规划选址定位,经所占用部位产权部门同意,提供相关效果图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审批局将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将全力配合该项工作的开展,积极做好服务,力争高效、快捷的办理此类业务。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