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尽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第3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鞍行审〔2018〕31号 )
时间:2018-04-04来源:点击: 次
市住建委:
现就孙晓峰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文件办理规划许可的程序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和平面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房屋检测鉴定报告、档日照报告、业主协议、加装电梯服务单位全部业主名册等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工程如涉及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的,还应事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鉴于在我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进行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我局作为城市规划许可的审批部门,将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地完成好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我们相信,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在贵委热情关心和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将会更加扎实。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3月30日